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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特赦組織(AI)

台灣與 AI

(本文作者為前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蔡明殿先生)

前言-

  「國際特赦組織」的架構,自1961 年5 月底本奈生創始之後,在同年7 月底有多國的代表在盧森堡聚會,會中決定應在各國設立小組,因此在1961 年年底以前在比利時、希臘、澳大利亞、瑞典、挪威、瑞士、法國、西德、愛爾蘭、荷蘭、英國和美國組成小組。「國際特赦組織」由此再拓展至全界,至2000 年年底前有57 個正式分會(Section) 如AI Korea;在未被認定並昇為分會之前有22 個國家設有「國家協調委員會」NCC(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r pre-section) 如AI Thailand;再下來有31 國組有比「國家協調委員會」更小的單位,叫作「國際特赦組織小組」(AI Groups)如AI Turkey。

  不管是正式總會如美國總會AI USA 有超過卅萬的會員或少至一、二十人如澳門總會AI Macao,基本上都可以AI 某地或某國而稱,且不必然是以國家為單位組成,同一個國家也不必然只有一個分會,如加拿大就有英語與法語之分而成立兩個併存的分會。

AI與台灣的淵源-

  「國際特赦組織」與台灣的淵源極早,在1969 年其瑞典會員即曾為彭明敏案向當局請願(彭明敏, 1986),至1971(謝聰敏, 1997)、1975(魏廷朝, 1997)、1979、1980(呂秀蓮, 1991)都曾派研究員抵台調查或旁聽侵犯人權案件之審判。但本地會員的組成則於1987 年解嚴之後政治環境的許可,經國外會員多次訪台後,於1989 年年底於台北、高雄兩地正式成立被「國際秘書處」(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IS,俗稱的倫敦總部承認的幾個小組(Groups)。這個「國際秘書處」是「國際特赦組織」的最高行政單位,其運作還要受到代表全球會員的「國際執行委員會」IEC (International Executive Committee) 的監督,IEC 相當於我們民間團體的理事會。

登記時的爭議-

  1989 年成立的小組(Group),是「國際特赦組織」組織結構上的最基層單位,之後在台中、台南、屏東等地都再有會員加入並預備成立小組,此時會員人數的成長使IS 同意組成更高層次的「國家協調委員會」NCC,來連絡和協調各小組的救援國外良心犯的工作。NCC 組成後的重要工作是要在政府登記註冊,所有的問題就在此發生。因為當時人民團體的主管單位- 內政部規定不得以「台灣」之名登記,因此在IS 視為「台灣總會」(AI Taiwan)到政府豋記時要變成「中華民國總會」。當時的台北一組及許多籌備小組,並不同意改名,並認為民間團體並不必然要在政府登記,持相反立場則以台北二組為主,堅決主張必須登記。兩方堅持立場,經過多次會內及國外派員協調,當時擔任IEC 主席的丹紐爾(Ross Daniel)終於在1994 年1 月裁決:「IEC 很遺憾的無法得到兩個小組的合作,持續的內爭將會擾亂台灣總會的發展。」因此台北一組及台南籌備小組的會員便全部由IEC 在倫敦宣佈解決會籍。

  1994 年5 月「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正式成立時,首任會長柏楊曾宣告:「當政府允許時,我們立即更名為台灣總會。」1999 年7 月在高雄的會員年度大會中,已通過向內政部更名。在此之前,1996 年11 月在台北的「國際特赦組織」募款會中,當時仍擔任IEC 主席的丹紐爾與台北一組的成員高李麗珍、林美瑢和蔡如蘭相會,再次在人權的領域中共同努力。

小組與良心犯的認領-

  台北一組在1994 年初被IEC 除籍,但是在此之前他們已被IS 分配認領一位韓國的良心犯- 房羊均(Pang, Yang-kyun) 。房羊均原本是韓國國會反對派議員徐敬元的助理,徐敬元於1989 年8 月19 日私訪北韓,可能觸犯韓國的國安法,爾後於同年9 月28 日被捕,房羊均被牽連入獄,而以知情不報的罪名判刑七年,同案共有九人,定刑後全被AI 認定為良心犯,並直接指派各國分會的某小組分別認領營救。認領良心犯是各小組的志願,由IS 指派,小組沒有選擇的權利。

  房羊均的「行動檔案」於1990 年11 月被指派給挪威、美國、贊比亞及台灣,總共全世界有四個小組為他的案件工作。IS 在「行動檔案」除了詳述其案情外,並有工作的建議,包括:為房羊均的釋放拜候韓國大使館、向媒體公佈其案情、舉辦公開簽名活動向韓國總統及相關單位寫信請願、和其本人及家屬連絡、寄賀年卡及禮物、發動立委多人向韓國總統金泳三寫信、和共同工作的各國小組連絡等等事項。這些台北一組都一一執行,並有相片及往還書信記錄。此外台北一組並先後派出小組成員林美瑢於1991 年及高李麗珍於1995 年至韓國拜訪房羊均的家人,為予強大的精神支持。房羊均本人及其妻丁禮順並曾多次寫信感謝台北一組的關切。

  1996 年中房羊均刑滿,他的刑期並未曾因為AI 會員的救援而減少一日,但他仍很感謝台北一組的支持,出獄後寫信致謝,並表示希望到台灣當面向會員表示謝意,但因為政府未發給護照而暫時無法成行。1997 年中台灣總會曾為此向韓國政府致函,直到1999 年中,房羊均終於如願抵台訪問,並為台灣分會年度會員大會上的貴賓。(國際特赦雜誌, 1997)

  房羊均的「行動檔案」中各國小組所付的心力不一,無疑的,台北一組的努力無愧於人,他們整個小組在被開除會籍的期間,未告知房羊均及其家人,繼續為其奔走的精神,是AI 全球的歷史中很特別的一頁。而這一個個案,在倫敦的IS 還有很奇特的事,在1997 年中台灣總會向IS 報告房羊均的釋放,卻被亞洲部門(Asia Program)告知,在檔案中並沒有房羊均這名良心犯。如此,一個「被遺忘的小組」救援一個「被遺忘的良心犯」,AI 的創辦人本奈生知道了應該會很欣慰。

  台灣總會的其他小組也有認領良心犯,在1994 年高雄地區的一個小組被指派一個南非的案件。案中主角已經過世,事實上是救不活了,但是他是一件礦場勞資糾紛的談判中22 名勞方代表之一,談判期間的某夜他被帶到警局約談,隔日陳屍於路旁,死因不明。命案在警方調查中,AI 無法認定誰為兇手,但深恐其他的勞方代表再有意外,因此在「緊急救援」之後轉為「行動檔案」,指示會員繼續向南非當局寫信,要求公正確實的調查死因,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証勞資兩方代表的安全。過後勞資糾紛大約已經解決,未再有命案發生,因此AI 在1996 年指示結案。

只救援國外的良心犯-

  AI 的各國會員都必須遵守一項原則,那就是不得救援本國的個案,最重要的理由是保護會員免受政府的壓力或甚至於迫害,而且本國良心犯的認定有主觀的偏差性。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得到IEC 的特准才可直接以各國分會之名介入本國案件。1995 年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案,台灣分總曾得到IEC 特准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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