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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歡迎加入 推動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團體- NGO Coali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ICC)

item  羅馬規約各國批准的順序

item  國際刑事法院的 Q&A


落實國際公義的國際刑事法院

(本文作者為前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蔡明殿先生)

國際刑事法院(ICC)與國際法院(ICJ)的異同-

  兩者皆與聯合國有關。設於海牙和平宮的國際法院(ICJ)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有權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爭執。永久地址亦將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CC)雖是依照聯合國所通過的法源而設立,但將獨立於聯合國體制之外行事,基本權責乃是處理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責任,被起訴者都是以個人身份被告,而舉發案件者可以是受害者本人、其親屬或代理人或檢查官認定的相關人士。

國際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二次大戰的破壞和極多傷亡之後,雖然國際社會已經設置了很多國際和地區性保護人權的機制,但仍有百千萬的人淪為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

  非常可恥的是僅有少數的加害者最後受到國家法庭的審判,絕大多數的加害者至今逃脫受懲罰的後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時,甚至於非常清楚的暸解,只有很小的機率會被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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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將有幾項目的:

  • 嚇止預備要觸犯或進行國際法所認定的嚴重罪行;
  • 促使負有基本責任起訴犯案者的各國檢查官履行其職責;
  • 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與公義,由此作為撫平創傷的第一步;
  • 協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補償;
  • 使侵犯人權的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判的罪行-

國際刑事法院將起訴和懲罰犯下包括下列四項嚴重罪行的人:
  1. 滅絕種族罪(genocide);
  2. 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3. 戰爭罪(war crimes);
  4. 侵略罪(aggression)。

  性暴力罪行,如強姦、性奴役和強迫懷孕等,屬於上述危害人類罪中的一項。若是作攻擊的的行為,且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一般平民進行的攻擊,則可視是危害人類罪。如果在國際或國內武裝衝突中實施這些行為,還兼構成戰爭罪。

國際刑事法院將在下列情況下起訴犯罪的個人-

  • 在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內所發生的罪行;
  • 一個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的國民犯罪或受害時;
  • 未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宣佈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以處理犯罪事項;

  所犯罪行已危及國際和平及安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賦權責,將案件提送國際刑事法院偵辦和起訴。

國際刑事法院並不追訴法院設立前所犯罪行-

  雖然國際刑事法院可能處理類似於南京大屠殺、慰安婦、二二八事件之類的罪行,但是卻不能處理上述案件。因為法院只有在60個國家批准「羅馬規約」使其生效後,才對今後所有的罪行具有管轄權。也即是說,僅僅是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之後所犯的罪行才會受此法院所管轄。

被國際刑事法院判刑確定的人服刑的地點-

  被國際刑事法院判刑確定的人將在與法院訂有協約的國家服刑,這些執刑的國家不得更改刑期或服刑條件,且必須符合國際監禁設施的最低標準。

國際刑事法院和各國國內法院的關係-

  國際刑事法院是處於「補充性」的地位,各國法院對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理的罪行將有必然的管轄權。只有在國家法院不能或不願起訴和審判這些罪行時,國際刑事法院才採取行動。例如說,一個國家不願意儘其責任起訴加害者,特別是對高階政府官員,或是一個國家在內部動亂後司法體制崩潰,或已經沒有處理類似罪行的法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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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對台灣的可能影響-

  依照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羅馬規約」所列的管轄權所及範圍並不涵蓋台灣,然日後法院對世界各地區包括台灣的影響是現今尚無法預估的。因為,要屠殺一群人是很容易且是難以預防的,犯下罪行後在有生之年要逃避制裁也不是很困難。然而當某項重大案件發生後,國際刑事法院的檢查官啟動調查時,未來起訴與否,其所有罪行都會在歷史上留下記錄。就像智利的軍事獨裁者皮諾契特卅年前在其本國所犯案件,日後在四個國家,包括西班牙和瑞士等的國內法庭中被起訴,英國的法院並曾依據西班牙法官的裁決限制皮諾契特出境。

  有鑑於此,國際刑事法院的權威性當然會超越這幾個國家的國內法庭,而今後各國內部所發生的嚴重刑案,若其國內的司法體制不能或不願意處理時,其罪行在國際刑事法院被還原真相並在歷史上留下記錄的機會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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