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院
台灣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
新聞:第三號
2002年4月11日
Taiwan Coalition for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CICC) News Release #3
國際特赦組織駐紐約聯合國秘書處辦公室傳來的消息指出,在4月8日的國際刑事法院準備會議上,已有下列國家宣佈將在4月11日紐約時間早上9:30(台灣時間4月11日晚上10:30)宣佈批准「羅馬規約」:Bosnia Herzegovina, Bulgaria, Cambodia, Republic of Ireland, Mongolia, Romania, Slovakia, Republic of Congo, Jordan, Niger。聯合國正準備在其網頁上現場轉播上列各國存證批准書的儀式。
因此國際刑事法院之設置已成定局,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將此設立法院的「羅馬規約」譽?"在實現普遍人權和法治的道路上邁出的一大步。"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置之後對台灣和整個世界將有重大的影響。
由來
經過二次大戰的嚴重破壞和極多傷亡之後,國際社會雖已設置了很多國際和地區性保護人權的機制,但仍有百千萬的人淪為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非常可恥的是僅有少數的加害者最後受到國家法庭的審判,絕大多數的加害者至今逃脫受懲罰的後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時,甚至於非常清楚的暸解,只有很小的機率會被繩之以法。
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過程
1998年7月聯合國在羅馬召開會議,通過「羅馬規約」作為設置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根據。與會的國家有120國贊成「羅馬規約」,7國反對,21國缺席棄權。「羅馬規約」指明,在60個國家簽署並批准後即可設立國際刑事法院。至2000年12月31日「規約」的截止簽署日期為止,有139國簽署。以後要加入「規約」的國家,必須直接進到批准的程序。
2001年9月11日在紐約及各地發生的恐怖事件,使各國認識到維持公義和懲罰兇犯的必要性,因而加速各國批准「公約」的步調。至2002年4月11日將有至少63國簽署並批准後,已過設置法院的門檻。
設置國際刑事法院將的目標
- 嚇止預備要觸犯或進行國際法所認定的嚴重罪行;
- 促使負有基本責任起訴犯案者的各國檢查官履行其職責;
- 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與公義,由此作為撫平創傷的第一步;
- 協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補償;
使侵犯人權的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判的罪行
國際刑事法院所起訴和懲罰犯下包括下列四項嚴重罪行的人:
- 滅絕種族罪(genocide);
- 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 戰爭罪(war crimes);
- 侵略罪(aggression)。
性暴力罪行將會被法院起訴,性暴力罪行屬於上述危害人類罪中的一項。性暴力罪行,如強姦、性奴役 和強迫懷孕等,若是作?攻擊的一部分而從事進行的行?,且廣泛或有系統地針 對一般平民進行的攻擊中,則可視是危害人類罪。如果在國際或國內武裝沖突中 實施這些行?,還兼構成戰爭罪。
國際刑事法院(ICC)與國際法院(ICJ)的差別
位於荷蘭海牙和平宮的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之一,有權處理國與國之間的爭執。而國際刑事法院(ICC)雖是依照聯合國會員國通過的法源而設立,但將獨立於聯合國體制之外行事,基本權責乃是處理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責任。被起訴者都是以個人身份而被告,而舉發案件者可以是受害者本人、其親屬或代理人或檢查官認定的相關人士。國際刑事法院的永久地址亦預定在荷蘭的海牙,而其法庭則可能視其需要而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開庭。
國際刑事法院將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起訴犯罪者
國際刑事法院在以下的情況將起訴犯罪的人
- 在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內所發生的罪行;
- 一個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的國民犯罪或受害時;
- 未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宣佈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以處理犯罪事項;
- 所犯罪行已危及國際和平及安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賦權責,將案件提送國際刑事法院偵辦和起訴;
國際刑事法院不能起訴在法院設立之前所犯罪行。法院只有在60個國家批准「羅馬規約」使其生效後,才對所有罪行具有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與經費
批准「羅民規約」的國家的公民有資格擔任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官,但限定每一個國家最多只能有一個國民擔任法官。批准「羅民規約」的國家將分擔法院的經費。法院也可接受個人和機構的捐助。
被國際刑事法院判刑確定的人將在何處服刑?
被國際刑事法院判刑確定的人將在與法院訂有協約的國家服刑,這些執刑的國家不得更改刑期或服刑條件,且必須符合國際監禁設施的最低標準。
國際刑事法院對各國國內的法院的影響
國際刑事法院是處於「補充性」的地位,各國法院對國際刑事法院所處理的罪行將有必然的管轄權。只有在國家法院不能或不願起訴和審判這些罪行時,國際刑事法院才採取行動。例如說,一個國家不願意儘其責任起訴加害者,特別是對高階政府官員,或是一個國家在內部動亂後司法體制崩潰,或已經沒有處理類似罪行的法院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啟動調查的幾種情況
「羅馬規約」明述三種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將有行動
- 基於任何消息來源,包括受害者、受害者的家人所提供的訊息指出一項或多項罪行已經發生,法院的檢查官可開始進行調查。
- 已批准「羅馬規約」的國家請求法院的檢查官進行調查和起訴已發生的罪行,但限於法院管轄權之內。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議決將案件提送國際刑事法院的檢查官偵辦和起訴,此時法院的管轄權可擴至所有的國家和地區,包括未批准「規約」。在此情況下是否啟動偵察,或是否起訴皆由檢查官作決定,而不是由安全理事會作決定。
未來國際刑事法院對台灣和全世界的影響
目前法院的管轄權所及範圍目前似並不涵蓋我們所居住的台灣,但是日後法院對世界各國、所有地區的影響可能是現今尚無法預估的。因為,要屠殺一群人是很容易且是難以預防的,犯下罪行後要逃避制裁也不是很困難。然而當某項重大案件發生後,國際刑事法院的檢查官啟動調查時,所有的罪行都會在歷史上留下記錄。就像智利的軍事獨裁者皮諾契特卅年前在其本國所犯下的案件,日後在四個國家,包括西班牙和瑞士等的國內法庭中被起訴。英國法庭且依據西班牙法官的判詞而裁決限制皮諾契特的行動自由。
國際刑事法院的權威性當然會超越這幾個國家的國內法庭,因此類似非參與「羅馬規約」國家內所發生的嚴重刑案,若其國內的司法體制不能或不願意處理時,其罪行在國際刑事法院還原真相並在歷史上留下記錄的機會是很大的。因此在公義全球化的潮流中,台灣亦和世界各地一樣可以參與並促進世界公義之實踐。
目前台灣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TCICC)成員有:
- 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
- 台灣人權促進會
-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 中國人權協會
- 台灣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聯絡人蔡明殿
- Taiwan Coalition for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CICC)
- 聯絡電話:06-234-6705, 0919-633-607
- 傳真:06-209-4536;e mail:suanddan@ms1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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