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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的 Q&A

Taiwan Coalition for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CICC)

  國際刑事法院將在2002年的前半年設置,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將此設立法院的「羅馬規約」譽為在實現普遍人權和法治的道路上邁出的一大步。"

  國際刑事法院到底要設在何處?做些甚麼事?對我們有何影響?以下是聯合國針對這些問題所提供的訊息。國際刑事法院設置之後對整個世界將有重大影響,TCICC將路續提供訊息。

  國際特赦組織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工作網的台灣地區連絡人蔡明殿,呼籲各社團來加入TCICC,共同為國際事務努力。

  • 國際刑事法院將在何時何地設立?
  •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理哪些犯罪?
  • 侵略罪、恐怖主義罪和販毒罪如何處理?
  • 法院是否會起訴性暴力犯罪?
  • 為什麼需要一個國際法院審理這些犯罪?國內法院不能審理嗎?現有的國際法院又怎麼樣?
  • 誰決定向法院提交哪些案件?
  • 怎樣防止法院基於政治目的起訴罪犯?
  • 罪犯潛逃時怎?辦?引渡會不會有問題?
  • 法院《規約》規定法院對國家部隊或維持和平特派團成員具有管轄權,這不是違反國際法嗎?
  • 未簽署設立法院的協定的非締約國國民是否可以被起訴?
  • 為什麼締約國可以退約達七年之久?
 有關於上述的問題,聯合國所提供的答案。

國際刑事法院

  1998年7月17日,160個國家在羅馬決定設立一個常設 國際刑事法院,就全球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如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等對個人進行審判。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譽設立法院的協定?"在實現普遍人權和法治的道路上邁出的一大步。"但一些批評法院的人認為,說得好一點,法院充其量是一個不會有多大作?的機構,從最壞的角度看,法院可以是對國家主權的嚴重威脅。本文以事實解答一些常有的問題和誤解。

為什麼各國決定在現在設立一個國際刑事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經過紐倫堡和東京法庭審判,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首次認識到必須設立一個國際刑事法院,其後一直在聯合國討論這個問題。但最近在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發生的各種令人發指的事件-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已為此分別設立了兩個特設法庭-激發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認為必須有一個常設機制,對殺人如麻的凶犯和戰犯進行起訴。常設法院比特設法庭更有利於迅速采取行動,並可以發揮更有力的威懾作用。

國際刑事法院將在何時何地設立?

  法院《規約》在羅馬以120票贊成,7票反對,21票棄權的無記名投票獲得通過,在60個國家批准後即告生效。這個程序通常需要國內立法機關通過。30個國家已簽署了《規約》,表示准備爭取《規約》的批准。《規約》將繼續開放供簽署,直至2000年12月31日?止。法院所在地為荷蘭海牙,但適宜時可以在其他地方開庭審判。

國際刑事法院將審理哪些犯罪?

  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如廣泛或有系統地滅絕平民,奴役、酷刑、強奸、強迫懷孕,基於政治、種族、族裔或宗教理由進行迫害,及強迫失蹤。法院《規約》一一列舉和界定了所有這些犯罪以避免任何歧義。

侵略罪、恐怖主義罪和販毒罪如何處理?

  羅馬會議普遍贊成列入侵略罪,但囿于時間而無法達成明確定義。因此,《規約》規定,在締約國審查會議就侵略罪定義、要件和法院對這一犯罪行使管轄權的條件達成協議後,法院即可以起訴侵略罪。《規約》規定任何協定必須符合《聯合國憲章》,因此,侵略行?的存在須先由安全理事會斷定。

 不少人還主張將恐怖主義罪和販毒罪列入法院職權,但各國無法在羅馬就恐怖主義定義達成協議,一些國家還認為法院資源有限,不應調查販毒罪。會議最後以協商一致通過決議,建議締約國在日後舉行的一次審查會議上審議列入這些犯罪的問題。

法院是否會起訴性暴力犯罪?

  會的。《規約》規定,除其他外,性暴力犯罪,如強奸、性奴役和強迫懷孕等,如果是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行為,是危害人類罪。如果在國際或國內武裝沖突中實施這些行為,還構成戰爭罪。

為什麼需要一個國際法院審理這些犯罪?國內法院不能審理嗎?現有的國際法院又怎麼樣?

  國家的法院必定有管轄權。根據"補充性"原則,國際刑事法院只在國內法院出現不能夠或不願意的情況時才采取行動。不幸的是,一些國家在戰亂或社會和政治崩潰時可能沒有能夠適當審理這類犯罪的法院。當權的政府也可能不願意起訴本國國民,特別是高級官員。實施《規約》所定犯罪的人往往跨越國境,各國必須能夠合作緝拿、處罰罪犯。在這些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提供一個可行的辦法。現有的國際法院只處理國家間爭端,不審理個人犯罪行為。

誰決定向法院提交哪些案件?

  國家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法院檢察官也可以就其知悉的犯罪行為開始進行調查。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發生地國或被告人國籍國必須是《規約》締約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行事,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案件。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安理會根據第七章行事具有強制性質,即使犯罪發生地國或被告人國籍國都不是《規約》締約國,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轄權。

怎樣防止法院基於政治目的起訴罪犯?

  法院的程序包括各種制衡手段。檢察官未經由三名法官組成的預審分庭授權,不得開始進行調查。嫌疑人和有關國家也有權質疑檢察官的調查。此外,國家和嫌疑人可以在審判階段對法院的管轄權或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質疑。檢察官必須等候能夠並願意調查的國家進行調查。此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以請法院推遲某一案件的調查或起訴,推遲期一年,並可以延展。這些措施將確保案件有實質根據,應該由法院調查並起訴。

怎樣保證法院公平審判,法官具有適當資格?

  法院《規約》規定最高的國際標准和保障,確保正當程序和公平審判。法官必須符合若幹標准,具備卓越的專業能力,及符合地域代表性和性別代表性的要求。法官由法院《規約》締約國選出,並須得到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持。

罪犯潛逃時怎麼辦?引渡會不會有問題?

  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預審分庭可以發出國際逮捕證,責成法院《規約》所有締約國逮捕潛逃罪犯。對于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法院可以請安全理事會運用《憲章》賦予安理會,對所有國家具有約束力的強制執行權力,要求各國給予合作。

 一些國家的國內法禁止引渡戰犯,交由另一國起訴。但許多國家在設立法院的談判過程中表示,本國引渡法律不禁止向一個國際法院遞解嫌疑人。另一些國家則表示准備修改本國法律。

法院《規約》規定法院對國家部隊或維持和平特派團成員具有管轄權,這不是違反國際法嗎?

  沒有違反。根據現有國際法,境內發生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國家,或其國民?這些犯罪的受害人的國家,在法律上有義務調查並起訴犯罪被告人。可以說,在幾乎所有這類情況下,法院的審判都將提高被控戰爭罪的兵員所享受的正當程序的標准。法院《規約》沒有違反任何現有的條約法原則,也沒有創造任何未見諸現有國際法的權利或法律義務。

  法院《規約》目的之一是保護維持和平人員,禁止攻擊參加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兵員或聯合國人員。《規約》也不影響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的現有安排,因?部隊派遣國繼續保持對參加這些行動的本國兵員的刑事管轄權。

未簽署設立法院的協定的非締約國國民是否可以被起訴?

  可以,但被控告的犯罪的發生地國必須是締約國,或者案件是聯合國安理會提交法院的。但根據補充性原則,國內法院不起訴被告人時,法院才會采取行動。

為什麼締約國可以退約達七年之久?

  目的是讓國家有時間修改本國法律或政策以符合《規約》規定。

(以上為聯合國新聞部出版©(DPI/2012)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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