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兩公約施行
[兩公約工作坊線上報名]
與〈世界人權宣言〉並列為國際人權憲章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已於2009年3月31日經立法院批准,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其中明定:
- 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第二條)
-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 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 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 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若能貫徹落實,將使我國人權保障大步邁進。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原本國際人權公約均有國際監督的機制,但因我國特殊的國際處境,雖然主動適用兩公約,卻無法受到國際的監督。如果僅靠政府官僚體系自行檢討改善,缺少民間監督的力量,恐怕難以期待能有多大的實質成果。同時,對公民社會而言,政府的檢討與修法過程、以及未來執行兩公約內容、定期人權報告,都有可能成為運動倡議的支點,為遭遇瓶頸或低潮的運動議題帶來新的動力。甚至,民間還可進一步推動將兩公約的模式推及其他重要的國際人權、環保等公約。因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已將監督兩公約施行列為國內重要工作項目,並與國內其他公民社會團體共同發起成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兩公約系列工作坊
1. 人權公約與公民倡議系列工作坊(2009-11-12/25)|紀錄
2. 因應兩公約-公民社會集思工作坊(2010-3-21/28)|報名
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
相關文章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許下人權承諾
黃文雄|批准兩公約的時代意義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大公約之通過,只是台灣邁向國際人權標準的第一步!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通過兩國際公約-是台灣人權的里程碑,更是積極行動的開始
黃文雄|簽署兩公約批准書之後 2009-05-15
台灣勞工陣線/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殘缺的「兩公約」、消失的「罷工權」?!
全教會呼籲:以具體行動落實兩公約
台少盟促加速立法落實兩公約兒少權利
聯合報社論|部落狼煙的隱喻
黃文雄|施行兩公約的知識問題 2009-12-14
學術研討會
- 2009.12.19|台灣法學會2009年度法學會議|議程
- 2009.12.11/18|兩公約與勞動法制研討會|議程
- 2009.12.05|國際人權法與地方自治體-人權都市研討會|議程
- 2009.01.10|我國人權政策及執行機制之研究研討會|議程
- 2007.10.27|國家人權委員會研討會|議程